一、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是什么?
未成年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是《》第三十六条“在侦查期间可以为提供法律帮助;、控告;申请;向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和案件有关情况,提出意见。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“在案件前,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,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”
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。尽管在侦查阶段,接受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时,对于当事人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,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、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。但《刑事诉讼法》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,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。
二、其他法条规定
应自始
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,人院决定开庭审判后,对于被告人未委托的,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,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。
首先,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,依据《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相比之下,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,时间极为短促,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,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。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,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,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,显失公平。
其次,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:
一是出庭的案件,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;
二是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;
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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